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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在线体育投注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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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通知》(黑工信科联函[2017]530号)的相关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开展2016年度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报,并于2017年10月24日前将推荐意见、汇总表(见附件)及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市工信委科技创新科(纸质材料四份、电子版一份)。
    二、申报的首台(套)产品应是2016年度已经制造完成,并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实现销售和使用的产品。每户企业只能申报1个首台(套)产品。
    申请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研制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二)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技术先进性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产品查新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因产品特殊性确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能体现相关检测数据的用户使用报告为准。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五)能反映首台(套)产品研发成本支出情况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销售首台(套)产品的合同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合同交货期和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及用户使用说明的日期应体现在当年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其中销售发票额度应不低于50万元;
   (六)《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申报表》;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产品申报年度的经营、财务、缴税等情况的佐证材料。
用户单位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产品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用户单位申请首台(套)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有关合同及发票应一致。
    四、佐证材料涉及省工信委文件、证书无需复印全文,只复印关键部分并提供文号、证书编号。
    五、申报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及月份报表,各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账簿等健全,能够如实反应首台(套)产品的生产成本支出、销售价格等方面情况。

    联 系 人:姚锋钢  刘雨山
    联系电话:0459—6363658
    电子邮箱:chuangxk@163.com

                                                                               365bet在线体育投注委员会
                                                                                     2017年10月18日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我省重点领域积极开展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以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制,推动首台(套)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重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首台(套)产品认定及奖励工作。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首台(套)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条 首台(套)产品是指企业在重点领域,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属于国内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初次使用的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包括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以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成套或单机装备、关键部件以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
    第五条 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型电力装备、工程机械、仪器仪表、新型农机等领域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显著的重大关键成套或单机装备、关键部件以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鼓励软件行业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传统装备通过企业自主集成创新实现装备整体性能大幅提升。
    第六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点领域。按照产品创新程度高、市场前景广阔、产业带动性强、税收贡献潜力大的原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年度首台(套)产品认定及奖励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产品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制单位应是在黑龙江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征信记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研制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产品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依据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新产品鉴定;
       (三)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四)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五)产品质量可靠,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企业生产制造的首台(套)产品,必须有能反映单台(套)产品制造成本及构成的原始资料和完整的产品销售资料。
       (七)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以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价值50万元以上。
     第四章  产品申报                
     第九条 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组织上一年度首台(套)产品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十条 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研制企业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由研制企业牵头,联合第一个购买的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请。研制企业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由研制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研制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二)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技术先进性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产品查新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因产品特殊性确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能体现相关检测数据的用户使用报告为准。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五)能反映首台(套)产品研发成本支出情况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销售首台(套)产品的合同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合同交货期和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及用户使用说明的日期应体现在当年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其中销售发票额度应不低于50万元;
   (六)《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申报表》;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产品申报年度的经营、财务、缴税等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产品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用户单位申请首台(套)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有关合同及发票应一致。
    第十三条 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将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产品评审和认定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接收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审核结果和争议处理
   (一)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争议处理。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产品存有重大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财政厅再次按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认定。
   (三)结果公告。认定结果最终确定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财政厅将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名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公告。
    第六章  奖励标准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根据认定结果,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第十七条 根据认定结果,对省内首次购买应用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5%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单位(含集团)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首台(套)产品。同一产品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组织认定工作,并核查使用首台(套)单位的产品实际使用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首台(套)产品奖励资金安排、核定及拨付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评审,相关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要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产品的技术评定和财务审核工作。不得外泄相关技术资料和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采取“双随机”方式核查申报信息。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修订)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联发〔2014〕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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